将农田租借做砖厂?法官: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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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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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若将农田租给他人另作他用
协议书上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一起看看南丹法院法官如何解答
案情简述
2012年小春为了兴办水泥砖厂,租用老邓等三农户位于拉桥公路边的水田作厂房和堆砖用地,其中租用了老邓水田0.8亩,租期共12年。《协议书》签订后,小春便先支付前3年租金即3840元给老邓,但2015年至2023年的租金尚有10240元,小春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未支付,老邓多次与之协调未果。
为此,老邓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240元给原告。
庭审中
勘察现场
到达现场后,承办法官确认涉案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决定给两位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尝试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经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老邓与被告小春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小春一次性支付原告老邓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土地复垦费1000元。
两位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引导和释法析理下,纷纷表示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以后定会多学法律,做个知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最终,两人握手言和,法官既解了两位当事人的法结,也结了他们的心结,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根本目的。
法官说法
原、被告在签订的《协议书》上明确约定了小春将所租赁的水田用于建办水泥砖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本案中,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原告老邓在已明知被告小春要将承租的涉案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且双方也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小春在《协议书》无效期间确实占用了涉案土地,且对土地造成了复垦影响,应当对原告老邓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及土地复垦费。
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各位,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定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
来源:南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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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
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若将农田租给他人另作他用
协议书上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一起看看南丹法院法官如何解答
案情简述
2012年小春为了兴办水泥砖厂,租用老邓等三农户位于拉桥公路边的水田作厂房和堆砖用地,其中租用了老邓水田0.8亩,租期共12年。《协议书》签订后,小春便先支付前3年租金即3840元给老邓,但2015年至2023年的租金尚有10240元,小春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未支付,老邓多次与之协调未果。
为此,老邓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240元给原告。
庭审中
勘察现场
到达现场后,承办法官确认涉案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决定给两位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尝试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经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老邓与被告小春与2012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小春一次性支付原告老邓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土地复垦费1000元。
两位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引导和释法析理下,纷纷表示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以后定会多学法律,做个知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最终,两人握手言和,法官既解了两位当事人的法结,也结了他们的心结,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根本目的。
法官说法
原、被告在签订的《协议书》上明确约定了小春将所租赁的水田用于建办水泥砖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本案中,案涉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原告老邓在已明知被告小春要将承租的涉案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且双方也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小春在《协议书》无效期间确实占用了涉案土地,且对土地造成了复垦影响,应当对原告老邓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及土地复垦费。
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各位,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定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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